只要送一次包裹
就能轻松赚300元
周某等人以为找到“生财之道”
殊不知已经迈进了犯罪深渊
近日
武宣县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3名男子为了300元报酬
明知是诈骗赃款仍协助转移
最终沦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帮凶”
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
并各处罚金5000元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周某在某网站看到“高薪兼职”的广告,便主动与对方联系。双方约定,周某按要求帮对方收发非法财物,每单可获300元报酬,对方还专门寄送工作手机用于作案。
尝到甜头的周某随即拉拢邰某、熊某入伙,承诺支付二人日薪300元,并进行分工:熊某负责租车及望风,邰某负责收取包裹,周某则负责将包裹送至指定地点并拍照发给上家。
2024年11月25日,在上游诈骗案中,被害人蒙某按对方要求把2.5万元装入包裹,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约车运送给周某等人,后周某将该包裹送到上家指定地点,并拍照发给上家。同日,在被害人覃某被诈骗案中,其按对方要求把6.7万元装入包裹后,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运送给周某等人。
周某和邰某在接收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熊某趁机逃跑,后于2024年12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周某等3人到案后,覃某被诈骗的6.7万元已追回并返还。
武宣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3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3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邰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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