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遗嘱的公证流程如下:
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如果遗嘱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果遗嘱人已经写好遗嘱(草本),也可以提供。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包括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名。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的,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审批合格后,遗嘱人可以领取公证书。
建议:
遗嘱公证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遗嘱人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遗嘱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应提前与公证处沟通,确保公证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