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航空器,要求航空器在未经特殊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在居民密集区域上空飞行,不能从机上向下抛任何物体。
规定了飞机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躲避对方,同向飞行时超越前机需改变高度或从右侧超越,以及航向不同的飞机在空中交汇时左方飞机为右方飞机让路。
适用于能够目视其他航空器和地面障碍物的飞行。
飞行员必须保持与其他航空器及地面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ATC)的信号与指令。
适用于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飞行员依靠仪表进行飞行的情形。
飞行员需严格按照仪表指示和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进行操作。
航空器在机场活动区滑行需获得授权,并且飞行员应对滑行航空器完全胜任。
滑行时应遵守有关无线电通讯、机场布局、路线、符号、标志、灯光、空中交通管制信号与指令、术语及程序等培训要求。
从起飞至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中,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坚守各自飞行岗位,系紧安全带,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纪律。
飞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则在不能请示时拥有最后决定权。
空域管理应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空域的划设需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特技飞行需在局方批准的特定条件下进行,禁止在人口稠密区、露天集会地点、指定区域、航路中心线两侧10千米范围内、距地面450米以下及飞行能见度低于5千米时进行特技飞行。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和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机组人员若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则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这些飞行规则共同构成了确保空中交通安全和有序运行的基础,要求飞行员、航空器运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