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通常指的是夫妻间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夫妻间未建立起稳定的感情联系,婚后未能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多年感情依旧淡漠。
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等,影响婚姻生活的正常进行。
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等重大疾病,或婚后出现欺骗行为,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确无和好可能。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且经过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