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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如何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09:19:54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如下:

指定银行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支付到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所指定的账户完成缴纳。

当场收缴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延期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建议

按时缴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

确认缴纳方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缴纳方式,如选择电子支付系统,应确保支付信息准确无误。

咨询确认:如有疑问或困难,可先咨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确保缴纳流程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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