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核准权由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具体而言,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该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总结来说,死刑的核准是极为严格和审慎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核准,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