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的转让程序如下: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国防专利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初始审查通过后,将申请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进行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双方应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并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转让信息,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建议:
在进行国防专利转让时,务必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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