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命令被调查人或被告人到庭接受询问或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与逮捕相比,程度较轻,主要用于确有必要但尚未达到羁押条件的情形。以下是关于拘传的具体规定:
拘传主要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且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
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且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
发出拘传令:由法官签署并交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执行。
执行拘传: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拘传令,要求被拘传人到场。
时间限制: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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