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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违约?内蒙古包头市九原法院这样护航营商环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1 10:04:00    

融资租赁作为盘活资产、助力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其交易安全与规则之治直接关乎市场活力与营商环境。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融资租赁主体合理诉求,有效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事实

2022年3月,张某某为解决运输需求,向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并与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模式),融资165,600元,租期30个月。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及违约后果(包括一次性付清未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为提供担保,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并抵押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购车款157,320元。

后张某某仅偿还15期租金,拖欠15期租金构成违约。租赁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支付剩余租金、留购价、违约金、律师费,并确认其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某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履行融资义务,被告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合同权利。

关于费用:被告所欠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合理律师费,事实清楚,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与违约金叠加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支持违约金,对罚息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原告作为案涉抵押车辆的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8,209.8元、留购价100元、违约金19,641.96元;

2.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3. 原告对登记在第三人某运输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与保障作用,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1. 依法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预期。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资产流通的重要融资方式,其合同效力与履行保障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信心。本案中,法院通过确认合同效力、支持守约方合理诉求,清晰界定了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有效增强了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的预期。

2. 平衡各方利益,激发市场活力。在认定违约责任时,法院兼顾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对过高的违约赔偿予以合理调整,既依法惩戒了违约行为,维护了市场诚信,又避免了因过重责任导致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为市场主体预留了合理发展空间,体现了司法对企业经营的审慎包容。

3. 强化担保机制作用,降低交易风险。本案依法确认并支持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中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实现路径,有助于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顾虑,促进更多金融资本流向实体经济,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资金与资产的高效对接。

4. 高效化解纠纷,提升司法服务效能。通过依法快速审理、明确裁判结果,法院及时定分止争,减少了因纠纷长期拖延导致的资源浪费,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和规则示范,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包头九原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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