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及条款类型:
必备条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
非必备条款: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填补漏洞。
格式条款: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体条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例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
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有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
免责条款: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法律未直接规定且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但基于行为或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条款、特意待定条款等。
提示性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些条款在合同中起到提示和明确合同内容的作用。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合同条款可以同时属于多个类别。例如,一个条款可能既是必备条款,又是格式条款,还是实体条款。了解这些条款的种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