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通常由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管理。具体来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房屋征收部门则负责组织实施这些工作。此外,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拆迁工作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该部门会依照相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水利局、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配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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