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时,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判决的基本形式是依据实际的行政事项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对相关行政事项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据,由法院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期可以根据实际来作出确认判决。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涉及民事权益,可以作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这些判决形式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