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可以扣除审限:
案件需要进行公告的期间。
包括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期间。
如果案件在开庭前达成自行和解,可以扣除审限。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处理法院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案件需要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诉讼审理或执行被中止至恢复期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要求,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审限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需要法院的批准。此外,扣除审限的事项和次数通常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一个案件最多可能发生三个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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