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由法院工作人员将传票直接送达给被告。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也是最为高效的方式。
如果被告不在或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或工作地点将传票留置,并注明留置日期。
当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这种方式适用于跨地区或异地送达的情况。
法院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传票邮寄给被告。这种方式简便易行,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所在地距离较远的情况。
当被告是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时,法院会将传票交给相关机关或单位转交。
如果以上所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任务,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过公告形式告知被告开庭信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建议在选择送达方式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传票能够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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