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执行依据是指 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几类: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
例如,某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如果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成为执行依据。
包括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法律性:由特定机关依法制作。
生效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给付内容: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可执行性:法律文书中的内容必须是可以执行的,如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或对人身的强制执行等。
总结来说,取得执行依据是指那些依法可以提交给法院并用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它们是执行工作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