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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央国企涉及八项规定的45个方面的红线要求!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7 11:44:00    

所有央国企涉及八项规定的45个方面的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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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公务出行


1.“三个不得”。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责任追究。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3.三个严禁。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组织开展参观活动。

(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二、国外公务出行


1.不予报销并追责。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2.责任追究。

(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6)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3. 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禁止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禁止绕道安排行程。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四个不得”。

(1)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

(2)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

(3)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

(4)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7. 严肃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

(1)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

(2)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

(3)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8.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9.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禁止行为。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1)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2)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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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资深分析师|特约撰稿人|新媒体专栏作者|手机评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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