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过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面积表》和《宗地图》各2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
别墅项目还需提交《XX市地籍调查表》(原件)。
如果买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证件中无中文姓名的必须有关于中文姓名的公证书(原件),有授权委托的还要有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境外公证的要经过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台湾公证的需提交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原件),香港公证的需提交香港转递的公证书(原件)。
土地增殖税涉税证明(原件)。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
房产证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能共同来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登记的,涉外的参照第8条、10条办理(原件)。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转让合同或协议。
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契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受让方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包括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等。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实地核定面积、界址点,重新绘制宗地图等。
变更权属审核,内容与初始土地登记相同。
新产权证(原、复印件)。
买卖契约。
老土地证原件。
产权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31. 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32. 因实现土地抵押权的,需提交《他项权利证明书》、借款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签订的《同意转让协议》等有效证件。
33. 因法院判决、裁定的,需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34. 因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国资办的改制的相关文件等。
35. 因旧城改造的,应提交收地协议、拆迁令以及拆迁范围权属证明等。
建议: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先咨询当地国土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避免多次往返和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