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引起该行政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以下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范围: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特定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身份、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事实的认定。
第三方认为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涉及环境污染、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等。
涉及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当事人要求撤销裁决并确认权利归属。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未作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赔偿裁决。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给予确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重新确定民事权利义务。
在这些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申请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并确保行政和民事争议的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