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关门时,员工应获得以下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医疗费用、工伤补助和抚恤金等劳动报酬。
应计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可能包括未休假的补偿、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帮助等。
补偿金的支付顺序通常是先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应得的其他劳动报酬,然后是经济补偿金,并确保划入职工的个人社保账户。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补偿金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如果公司关门且员工未获得应有补偿,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公司直接申请补偿;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确保遵循当地法律和规定,以获得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