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
该条款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内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例对传销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将传销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传销行为主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