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涉及的罪名包括:
徐明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徐明因行贿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徐明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徐明等8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为其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立等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被害人转账的5万元据为己有的被告人同时还构成盗窃罪。
徐励明涉嫌玩忽职守罪。
徐励明涉嫌滥用职权罪。
建议:
徐明涉及的罪名较多,且部分罪行较为严重,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惩,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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