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025-05-10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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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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