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工效降低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还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以及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分包商的索赔费,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包括拖期付款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等。利息的具体利率可以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银行透支利率或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计算。
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利润通常不包括在费用索赔中。
这些费用项目通常会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列出,或在发生索赔事件后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索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