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自益权: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
共益权:股东兼为公司及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会议权、表决权、自行召集权、查阅表册权、制止违法行为权、申请特别清算权等。
固有权: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等。
非固有权: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某些自益权。
普通股东权: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
特别股东权: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认购权、退股权等,这些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单独股东权: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
少数股东权:持有公司少数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如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等。
根据权利行使之目的,还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表决权和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权等。
这些分类方式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股东权的性质和内容,便于在实际应用中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