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也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这一过程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合。
具体而言,法院调解的过程包括庭前、庭审中、庭后调解三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的特点包括:
当事人是否选择法院调解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不仅是中间人,其调解行为也体现了审判权的运用,而当事人则通过协商行使处分权。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均可适用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选择不调解而直接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通过自愿协商和审判权的运用,旨在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并审结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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