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为 30天。冷静期从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如果双方仍然决定离婚,需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情况,可以不适用离婚冷静期。此外,诉讼离婚中引入“冷静期”的做法可能违反《立法法》,且严重限制公民诉权,因此并不推荐在诉讼离婚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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