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执行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执行机关查验被执行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
收缴允许其在我国居留的证件。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负责其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
如果本人负担不了,且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情况,则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
若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或无使、领馆,则由我国政府承担。
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并就近安排。
执行机关需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人员的情况。
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确保其离境后方可离开。
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