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上存在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并因此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永久租赁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已废除):指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不因出租人或承租人死亡而终止,租赁关系可以永久持续下去的权利。
典当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已失去意义):指通过典当行为,债务人将其财产典当给当铺,以换取贷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土地上的债权也需通过相应的登记程序来确立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