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的产假计算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还可以再享受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将基本产假和生育假相加,得到总产假天数。
以生育单胎为例,顺产(非难产情形)的总产假天数为:98天(基本产假) + 60天(生育假) = 158天。
如果女职工遇到难产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政策更新,具体天数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官方公告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