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建设人防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公共建筑一般需要建设人防工程,尤其是那些大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
如果建筑工程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建设需求,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建设人防工程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了解易地建设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后期因未建设人防工程而带来的法律和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