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侦查机关应当在 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但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第一次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2个月。因此,批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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