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是指 证人不是以自己对某事实的亲身感知为基础,而是就自己从别人那里听说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因此,其内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经宣誓作出的,而在庭审时被作为证据提出来证明其所称之事实为真实。由于传闻证据本质上是证人对其所听说之事实的重述,因而属于间接证据或二手证据。
传闻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传闻证据不是证人直接感知的事实,而是基于他人的陈述。
传闻证据通常是在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需要注意的是,传闻证据在大多数国家是不被承认的,因为其存在以下问题:
传闻证据无法提供直接感知事实的机会,因此难以确保其真实性。
传闻证据剥夺了诉讼双方包括被告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
由于无法通过交叉询问进行质证,传闻证据容易导致误判。
然而,传闻证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排除,因此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了传闻法则的例外情况,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使用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