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某些行政争议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未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例如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等。
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还可能包括其他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要求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然后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有助于确保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并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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