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儿童有权享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
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儿童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包括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儿童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肖像权、名誉权、财产保护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平等对待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息娱乐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